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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候中心关于启动2023年气候生态品牌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7-26

各省(区、市)气象局:

根据《减灾司关于印发气候生态品牌创建示范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气减函〔2023〕46号),国家气候中心现启动2023年度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和避暑旅游目的地创建示范工作,并对2018年获评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品牌地区开展复查工作。

在减灾司统一组织下,我单位修订了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和避暑旅游目的地创建示范技术规范,制定了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复查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见附件1-3),现予以印发。现就2023年创建示范活动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创建示范数量

“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创建示范计划数量30个左右,“避暑旅游目的地”创建示范计划数量不超过40个。

二、创建示范要求和方式

1.“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和“避暑旅游目的地”创建对象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工作方案,自愿申报参加创建工作。

2.创建示范活动工作实施细则、技术规范等规范文档见国家气候中心网站

(http://www.ncc-cma.net/climate/sign?page=introduction)和中国气象局气候生态品牌创建示范平台(https://www.cma-nci.com/)。

3.申请参加创建示范活动需下载并填写申报书,填写完成后将加盖创建对象公章的扫描件和电子版上传国家气候中心网站,上传后请联系国家气候中心确认申报书上传是否成功,纸质版寄送国家气候中心联系人。

三、创建工作安排

1.7月25日14:30-17:00,国家气候中心将通过腾讯会议开展气候生态品牌创建示范活动的动员组织和技术培训,会议号为:413930184,入会密码:2627。

2.即日起启动本年度创建工作,本年度接收申报书的截止日期为8月20日。

3.收到申报书后,国家气候中心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

4.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需在10月31日前向国家气候中心报送创建示范工作报告。

5.国家气候中心对创建示范工作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将通过评审的创建对象名单报送中国气象局予以公示。通过公示的创建对象由中国气象局授予“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或“避暑旅游目的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四、复查工作安排

1.复查对象

2023年度对2018年获评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品牌的4个县(市、区)开展复查工作,复查名单为:浙江省建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广东省连山县、广东省中山市。

2.复查工作安排

按照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复查办法(试行)(附件3)开展本次复查工作。被复查县(市、区、旗)应在10月15日前向国家气候中心提交《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创建示范工作自评报告》,将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封面盖章)寄送国家气候中心。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子立  石帅

联系电话:010-68407643   010-58991565

联系邮箱:qhyyb@cma.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国家气候中心


国家气候中心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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